按照财政部的工作部署,吉林省财政厅与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共同制定《公务用车(乘用车)政府采购需求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(以下简称《需求标准》)。7月5日,吉林省财政厅召开了《需求标准》研讨会,吉林省财政厅、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、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、吉林省公安厅、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长春市财政局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、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、长春一汽集团和媒体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了会议。
“公务用车采购需求标准的出台很有意义。每个乘用车项目的采购需求各异,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。出台《需求标准》能让采购人明晰对项目需求的设置,方便采购活动开展。”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与会人员认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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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用车配备标准需要遵照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执行,但配备标准不等于需求标准。长春市财政局与会人员建议,《需求标准》需遵循统一管理,经济实用,节能环保的原则,为采购人筛选满足采购需求、质优价廉的产品。
警用公务用车采购中,车辆需要满足执法执勤人员的需求。吉林省公安厅与会人员表示,希望《需求标准》的出台能为公安系统警用车辆采购提供参考标准。
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会人员认为,“公务用车采购具备品牌多、配置多的特点,采购时应当将采购需求和当地气候、地形等条件相结合。”
“《需求标准》的设置应当适用于全国各地区的不同情况,应当具有广泛性。”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与会人员表示,国家标准只是最低值,各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相应区间进行选择。
“当前车辆采购需求往往对发动机排量、进气形式等设置技术要求,这对指导采购人意义不大。”在《需求标准》技术要求的设立上,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会人员建议在《需求标准》中制定核心基本技术标准,从经济、性能、安全、环保等方面选择核心指标,突出重点、方便操作。
政府采购信息报与会人员建议,《需求标准》应从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对公务用车的功能、质量和时间、地点、服务等进行细化,使《需求标准》更加规范、可操作;此外建议将车辆按照能源类型划分为燃油类、新能源类[纯电动、插电式混动(含增程式)、燃料电池]两类,并基于车型将乘用车配备标准按照价格分三档,设置车辆技术参数,让采购人更直观地知道项目属于哪一类。
《办法》规定,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,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,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。目前大部分新能源车型能够满足采购人日常办公需要。为更好落实新能源公务用车采购,《需求标准》可以参照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》(2021年版)对配比采购本国产品的审核建议比例,增加采购新能源车审核建议比例,引导采购人采购新能源车。
“吉林省采购公务用车时以身作则,用行动落实《办法》与‘双碳’政策,各部门采购公务用车时优先采购新能源车。但新能源车较燃油车同等配置价格却更高,新能源车如何提高自己的竞争力,让采购人主动自愿购买,这也是新能源车企需要考虑的。”吉林省财政厅有关人员认为。
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会人员建议,明确不同供电方式的车辆价格(充电版和换电版),同时处理好在中国生产的合资、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定位,保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作为汽车企业,长春一汽集团表示希望《需求标准》针对新能源车型纳入车电分离模式,让采购车辆与电池相互独立,满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价格要求。此外应对采购车辆功能进行取舍,把钱花在刀刃上,节约财政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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